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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更新时间:2017-08-22 11:18:36 点击率: 5273

自2012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吴忠市国税局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3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开展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2014年10月,又将以购进棉花为主的纺织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至此,这些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改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状及初步成效

吴忠市国税局通过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政策,在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管理上迈出了关键性一步,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16年12月,吴忠市国税局按照试点办法规定,对23户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其中液体乳及乳制品一般纳税人9户、酒及酒精一般纳税人7户、植物油一般纳税人6户、纺织加工一般纳税人1户。仅2015年7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合计61259.46万元。按照扣除率的不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按17%的扣除率扣除的进项税额33320.64万元,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按13%的扣除率扣除的进项税额19779.64万元,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抵扣的进项税额8088.52万元,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进项税额70.66万元。按照行业的不同,液体乳及乳制品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57192.15万元、酒及酒精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177.66万元、植物油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889.39万元、纺织加工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3000.26万元。对这些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和公平了企业的税负,防止企业虚抵进项税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一)规范了企业开票行为

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扣税凭证多为农业合作社、养殖企业等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明显减少,其开票的随意性得到有效遏制,且有效地规范了原始凭证和财务核算,从而提高进项税额计算过程中各项数据指标的准确性,使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依据更加公平合理。

(二)促进企业了依法纳税

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改变了实行核定扣除之前纳税人凭票抵扣时,无论有没有销售收入只要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就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企业往往大量开具收购发票,造成留抵较多的状况。仅2016年吴忠市试点行业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扣税凭证按照13%税率测算的进项税额,较核定扣除时计算的进项税额明显减少,降幅达123%,促进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三)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

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较之凭票抵扣方法按照农产品采购金额含税依13%计算进项税额,经换算要多抵扣农产品采购含税总金额的1.53%,从而降低了增值税税负。据测算,吴忠市实际发生核定扣除业务的纳税人,仅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按核定扣除方法较凭票抵扣方法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508万元,占当期实际抵扣全部农产品进项税额的5.7%,有效减轻了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

二、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仍存在通过抬高买价虚增抵扣的可能性

核定扣除的特点是将“凭票定率扣除”,改为“核定扣除”并按扣除率和当月销售数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和“当期销售额”是计算进项税额的两个重要指标,尤其是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直接影响了进项税额。虽然收购凭证失去了抵扣功能,但其依然是财务核算的凭证,收购凭证仍然由企业自行填开,收购对象是个人,基本上是现金交易,税务机关在核定时,面对繁多品种,且不同地域、不同时间所产原材料价格不同的实际,很难界定价格是否合理。所以,企业仍然有可能通过抬高买价和数量,以达到虚增产量、销售数量或者压低销售单价来抬高销售数量而虚抵进项税额的目的。

(二)实行统一核定扣除标准对部分企业有失公允

在实施的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中,规定了农产品核定扣除采用投入产出法,并实行全区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而在实际中,首先由于企业间生产工艺的不同,造成各个企业投入产出比也不尽相同。其次,原材料的品质也决定了投入产出率,以葡萄酒为例,不同年份、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气候出产的酿酒葡萄都可以影响到葡萄酒的产出率,这样核定的单耗数量不变,对企业有失公允。 

(三)进项税额的计算过程繁琐且不易操作

一是核算数据增多。在实际执行时,纳税人需要在每个月末计算期末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进而结合产成品销售量以及核定扣除标准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特别是规模较大、液体乳及乳制品品种较多的企业,财务核算难度较大。二是核算项目增多。以往凭票抵扣时,财务人员主要关注收购凭证有无多开、虚开,开具是否规范等问题。而实行核定扣除办法之后,财务人员除了购进农产品发票的相关信息外,还要重点关注进项税额计算过程中各项数据指标的准确性,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量。三是核算方法的理解容易出现偏差。存在个别财务人员在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较大较频繁的情况下,直接采取最新市场价格代替期末加权平均单价法计算进项税额,导致进项税额计算不够准确等情况。

三、进一步完善核定扣除政策及征管措施的建议

(一)加强辅导和培训,提高税收遵从和政策执行力

针对纳税人对政策理解有待深入,一部分企业没有设立专职会计,聘请兼职会计多、且频繁更换,造成该行业财务核算能力普遍偏低的现状,为纳税人提供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既要包括政策本身条款的讲解,还应包括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流程,使企业财务人员能够学之即用、用之即对,确保核定扣除政策能够在企业中准确顺利执行。同时,要通过对具体业务的剖析来加深税务人员对涉及核定征收有关政策、计算方法、以及相关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业务学习和理解,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防止实际执行中出现偏差,从而减少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政策失真、失当,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加强发票管理,尤其加大收购环节发票管理力度

进项税额的核定涉及农产品的购进单价、购进数量等指标,而现阶段这些数据还是要通过购进农产品发票来反应。因此,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发票的管理以及扣除标准的审核,要重点审核购进农业产品的品种、产地是否合理,收购农业产品的数量、交易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相符,收购发票的开票量是否异常等,防止纳税人通过虚增购进材料单价,虚增购货成本等手段达到提高核定扣除标准,最终多计进项税额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实地核查,遏制收购企业虚提农产品价格

针对核定扣除行业原材料收购对象多为个体农业生产者、购进环节难以通过规范的工商业链条开展监管的特点,税务人员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收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企业的购销动态进行及时有效跟踪。尤其在农产品收购期间,要深入企业,掌握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出售人、收购价格、日收购数量、运输方式、入库、货款结算、收购凭证开具等方面的具体信息,核实其交易数量、金额和对象的真实性。通过对收购发票的严格审核,有效遏制农产品虚提价格的现象。

(四)加强核定扣除后续管理,防范企业虚开虚抵

实行核定扣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涉农行业自开自抵进项税的虚开空间,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行业虚开虚抵的问题。因此,税务部门要消除“一核百了”的错误认识,不能一经核定而忽视后续管理。 因为在进项方面,虽然核定了产品的投入产出率,但影响进项税额抵扣的还有原料数量和原料价格因素;在销项方面,核定扣除采取“以销控进”的办法,如果销售数量不真实,那么据此核定的进项真实性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对实行了核定扣除办法的企业,一方面要掌握其原料的市场价格基本情况,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其产能、用电量、包装物耗材、工资等有效指标分析监控其产量、销量情况,切实跟进后续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五)加强全面测算核定,进一步提高扣除标准的准确性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拓宽思路,在核定方式方法上进行探索和创新,使核定的扣除标准符合实际情况,让企业认可和接受。一方面,可联合相关的技术部门,如质检部门、行业管理等机构,充分运用第三方力量和数据,一起参与核定,不断减少核定中的税企争议。另一方面,选择一些以农产品为原料、财务核算正规、行业相近的企业,尝试用购进扣税和核定扣税两种不同方法去管理和测算,比较其优越性,弥补不足,为全面推行核定扣除收集信息,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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