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统计局、外汇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应对外资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现就2019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以下简称联合年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应用”(http://www.lhnb.gov.cn/),填报2018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财政、税务、统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2019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二、参加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录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平台”(http://lhnbgs.mofcom.gov.cn/)向社会公示。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统计、外汇部门做好联合年报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联合年报数据的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于2019年8月31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统计、外汇部门。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 2019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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