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商管〔2018〕47号
根据国务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等规定,现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7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7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请于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http://www.gzaic.gov.cn),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7年度报告办理须知》要求填报年度报告材料。
二、对于逾期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提交虚假年度报告的,本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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