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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知识

——更新时间:2006-10-19 02:24:54 点击率: 3818
 
  根据国务院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l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2 )离休、退休的。
  (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4 )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上述第( 2 )、( 3 )、( 4 )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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