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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构成

——更新时间:2006-09-27 11:31:43 点击率: 3883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其基本构成如下:
 
     1. 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度的有关会计工
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律是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第二十四号令予以发布的《会计法》,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2. 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006》,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3.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200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1996年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说明、1998年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4.  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规定、发布的会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定,实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会计规范性文件,也应当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如《山东省会计管理条例》、《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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