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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预缴时能按50%进行申报吗?

——更新时间:2010-05-05 09:31:28 点击率: 3645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财税[2009]133号文件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怎样执行,季度预缴时能按50%进行申报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9]133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因此,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预缴时不能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应在年度终了时按财税[2009]133号文的规定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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