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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境外所得税操作

——更新时间:2009-05-05 03:16:35 点击率: 3416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境外(香港)协议互惠地征收5%所得税,具体操作如下: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一方法律征税,但税率有如下限制:即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股息所得适用税率为10%,同时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如需享受5%的协定优惠税率,须持香港居民身份证明和相关持股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深地税发〔2009〕4号转发)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深地税发〔2009〕2号转发)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4.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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