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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再投资退税优惠期限划定

——更新时间:2009-02-26 03:57:54 点击率: 3110
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原来可享受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但是,在2008年之前已经完成再投资,以及2008年之后用2008年之前实现的税后利润再投资而尚未退税的外国投资者,是否还能继续享受退税优惠呢?相关咨询已成为近期江西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热点。最近,萍乡市又有几位纳税人咨询这一问题。12366咨询员结合最新的再投资退税期限规定进行了详细解答。
    再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但在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法同时要求,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至于纳税人关心的外国投资者2008年前后申请再投资退税如何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予退税。按照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能够享受退税的投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求在2007年底之前完成投资并办理法定手续;二是再投资资金必须是2007年度之前已经实现并分配的税后利润。由于2007年度实现的利润必须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进行结算,且企业所得税也必须是在年度终了后才能汇算清缴,因此,2007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只能在2008年分配。也就是说,2007年度只能分配2006年度及其之前年度的税后利润。如果企业分配了2007年本年度的利润,也应视为预分配利润,用这部分利润再投资则不能享受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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