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每月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作:
借:工程施工——毛利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简易计税项目按照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作为销售额时,按照应抵减的增值税作: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5.结算工程价款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作: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每月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含异地预缴数)计算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作: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7.工程竣工决算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成本
贷:工程施工——毛利
此外,建筑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但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应当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冲回多提的营业税及附加,同时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应交营业税科目金额。调账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毛利(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同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红字)
待实际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其他事项
1.营改增后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般计税项目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简易计税项目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3%)。税前工程造价中的各项费用包括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建筑企业跨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执行。
3.建筑安装企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执行。
七、例题
江苏省甲市M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本省乙市有一工程项目A、在该省丙市有一工程项目B,A、B项目均于2015年5月开工。2016年7月,该公司分别自A、B项目取得建筑工程价款3000万元、5000万元,同时支付A项目分包款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9.1万元);支付B项目分包款1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18.92万元)、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6.98万元)。M公司2016年7月采购建筑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300万元,当月A项目领用了这批材料的1/3,余下部分全部用于B项目。
M公司对于A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对于B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式,月初无留抵税款,不考虑其他因素,M公司2016年7月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机构所在地申报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项目 |
乙市A项目 |
丙市B项目 |
计税方法 |
简易计税方法 |
一般纳税方法 |
结算价款 |
3000万元 |
5000万元 |
不含税销售额 |
3000÷(1+3%)=2912.62万元 |
5000÷(1+11%)=4504.50万元 |
分包价款 |
1000万元 |
1200万元 |
预缴税额 |
(3000-1000) ÷(1+3%)×3%=58.25万元 |
(5000-1200) ÷(1+11%)×2%=68.47万元 |
本期应补(退)税额合计 |
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已预缴增值税={4504.50×11%-[118.92+16.98+(300-300×1/3)] }+(3000-1000)÷(1+3%)×3%-(58.25+68.47)=91.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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