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费用及相关温馨提示:
1、广州2016年7月1日起社保公积金政策变化(点击查看详情)
2、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2016年7月起执行
险 种 |
下 限 |
上 限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维持2408元不调整 |
调整为16575元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定额缴费基数调整为4121元 |
|
工伤保险 |
调整为3091元 |
调整为15453元 |
失业保险 |
维持1510元不调整 |
调整为15453元 |
生育保险 |
调整为3863元 |
调整为15453元 |
3、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佛人社[2016]130号
确定八类工伤保险行业的基准费率:佛山市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6%、0.9%、1.0%、1.1%、1.2%、1.3%。
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对2016年7月1日实施八类工伤保险行业风险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升高的企业,继续实施阶段性下调费率措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即2016年7月1日适用八类工伤保险行业风险政策调整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高于2016年6月缴费费率的(一类费率0.35%、二类A费率0.6%、二类B费率0.9%、三类费率1.2%),实施阶段性下调费率政策,按其2016年6月的缴费费率标准征收工伤保险费。
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自2016年7月1日起调整2016年度深圳市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知
2015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034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53元(四舍五入),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①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免税标准调整为243102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仍须按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0259元(6753元×3倍)。
③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20259元(6753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5、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开展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粤财会[2016]27号
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开展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旧证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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