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一、《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政策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政策三、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了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和免税的具体情形等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
政策四、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公告》明确了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等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并发布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和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政策五、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自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9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了契税纳税申报、税款核定征收、退税、先税后证、信息保密等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规定,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政策依据与办事指引。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和契税信息联系单同日启用,《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日废止。
政策六、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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