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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更新时间:2016-04-27 11:41:30 点击率: 581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已在登记部门(工商、编办和民政)办理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版证照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原有的地税税务登记证在领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版证照前,可继续用于办理国税各项涉税业务。

二、资格登记

(一)试点实施前已是一般纳税人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二)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应税行为年销售额=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应税行为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优惠备案

(一)试点纳税人已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事项,凡符合《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继续有效,试点纳税人无需另行办理增值税备案手续。《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项目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纳税人应将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详见附件)。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

(三)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新增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发票管理

已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票种核定手续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办理票种核定手续;未在地税部门办理票种核定手续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票种核定手续。具体发票管理事项另行公告。

五、申报征收

(一)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税款所属期,含4月)之前的营业税仍在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自2016年5月(税款所属期)起,试点纳税人应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1个季度为纳税申报期。

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以1个季度为纳税申报期。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三)请选择使用税库银或ETS方式扣款的试点纳税人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签订委托扣款三方协议,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试点纳税人为国地税共管户的,其在国税已经签订的委托扣款三方协议依然有效。

六、业务辅导

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营改增业务辅导培训。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d-n-tax.gov.cn)“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专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信 “广东国税”了解和咨询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和办税指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事项需提供的资料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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