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更新时间:2015-06-01 02:48:30 点击率: 451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