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7]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政策的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70号)关于“压缩办理纳税时间”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定了《压缩办税时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1日
压缩办税时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政策的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70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压缩办理纳税时间”的工作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压缩纳税人办税时间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压缩办税时间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是:以问题为导向,坚持需求引领、因地制宜、深化改革、分步推进的原则,全面优化办税流程、持续推进网上办税、切实做好后台支撑,下大力气全面推进办税理念、办税制度和办税手段的改革,从根本上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以更好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切实解决纳税人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实现办税时间缩短、办税效率最大限度提高的目标,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一)一个导向
——以问题为导向。强化问题意识,通过事前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倒逼表证单书精简、办税流程优化、服务方式创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纳税服务效率在发现和解决问题中不断提升。
(二)四项原则
——需求引领。围绕最大限度缩短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基于对纳税人合理需求的甄别、判断和分析,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尽量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切实压缩办税时间。
——因地制宜。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结合基层和纳税人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创新,增强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办税时间、提升服务效率的精准性。
——深化改革。从纳税人视角出发进行管理改革、制度创新和流程优化,推进办税基本制度改革,从根本上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实现办税效率的最大限度提升。
——分步推进。分阶段、分批次推出一系列压缩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确保办税制度符合改革方向、顺应形势要求、切合基层实际,切实解决纳税人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
(三)三大途径
——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以提高办税效率为目标,全面梳理办税事项,找准存在问题症结,倒逼管理制度改革、办税流程优化、服务方式创新,实现“前台办税简化、后台监管硬化”,进一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推进网上办税,提升服务效能。构建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两级部署的立体化、全方位、多功能、高效率电子税务局,实现渠道集约化、服务智能化、办税便利化、管理数据化,以网络化促进纳税服务的科学化、效能化和便利化。
——强化后台支撑,增强服务保障。强化技术支撑,依托信息技术,为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实施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强化管理支撑,大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执法和管理风险,营造公平竞争、监控有力的平台;强化能力支撑,持续加强干部职工服务技能培训,重点提高接受纳税咨询、解读政策业务、开展纳税辅导、快速准确办理各类税收业务的技能,为办税提速增效提供素质保障。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便民高效办税的长效机制
1.全面开展办税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工作要求,在全面梳理纳税人办税事项的基础上,依托大数据和现代管理理念,从便利纳税人办税、压缩办税时间的角度出发,进一步简并办税事项,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拓展办税途径,全面、系统、深入地开展办税制度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服务和管理质效。
2.实行纳税人办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严格依照清单开展纳税服务活动,规范税收执法,对清单内的办税事项要明确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除清单列明的事项外,不得随意增设其他办税事项。
3.修订完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通过修订实施《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进一步规范税务人、便利纳税人。
4.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纳税人办税需求的不断变化,及时捕捉纳税人的最新需求,紧盯问题,突破瓶颈,使“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形成常态化机制,驰而不息、久久为功,让便民办税的“春风”四季常新、持续发力。
(二)压缩办理纳税时间的具体举措
1.扩大增值税发票取消认证的范围。将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取消认证的便利措施,实施范围扩大至C级纳税人。C级纳税人不再需要通过专用设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逐份扫描认证,使取消认证范围覆盖9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减少代开发票的办理环节。优化纳税人代开发票环节地方税费征收方式,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对需要征收的地方税费在已经实现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的地区,由地税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征收;暂未实现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的地区,可由国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征收。改变纳税人代开发票缴纳相关税费需要在国税、地税和银行之间重复往返的现状,纳税人只需前往税务机关一次即可办结代开发票业务。
3.网上申领发票。拓展网上办税平台业务功能,或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发网上申领发票两种模式,实现发票领用“网上申领、线下配送”。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提出发票领用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由纳税人选择第三方送递或自行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等方式取得纸质发票,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完成发票申领。
4.取消纸质发票验旧。充分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数据,优化增值税发票的验旧领新流程,对领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逐步取消已开具发票的纸质资料报送。
5.网上办理代开发票事项。拓展网上办税平台业务功能,开发增值税代开发票网上及移动平台预申请模块,实现代开发票“网上预审、线下开具”。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手机APP等渠道填写需要代开发票的相关内容并缴纳相应税费,税务机关通过网络实时审核,通过后由系统自动开具发票。纳税人可委托第三方送递已开具的发票,也可到附近的自助办税设备中领取,提高代开发票效率。
6.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选择纳税人代开发票数量较大、自开发票需求强烈且涉税风险较小的行业,逐步将其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范围,有效节省代开发票的路途时间或等候时间,同时节省客户取票的等候时间。
7.优化网上申报系统。增加系统的逻辑审核和错误提醒功能。纳税人填写基础性数据后,由软件进行数据审核、逻辑计算、分类填写;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疑点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增强操作的简便性,提升网上申报速度。
8.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步伐,制定电子税务局业务规范和技术规范。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基础,不断升级12366纳税服务平台,并实现与各省(区、市)网上办税系统互联互通,初步实现12366纳税服务“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要求,最大限度提升办税效能。
9.推行实名办税。持续加大实名办税推行力度,在办税人员初次办税一次性采集其相关身份信息后,再次办税只需进行身份信息核对即可办理相关业务,不再重复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证明资料,有效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
10.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电子化管理。对跨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实行外出经营管理电子化。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电子信息,逐步实现证明的开具、信息传递和后续管理电子化,避免纳税人多次往返于注册地税务机关和经营地税务机关,有效降低纳税人办税的时间和成本。
11.实时查询办税服务厅排队信息。通过移动互联网向纳税人实时提供各办税服务厅当前排队信息和需要等候的时间,便于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办税时间和地点,避免纳税人由于不了解周边办税服务厅排队情况而导致的办税时间、地点选择的盲目性。
12.推行预约办税。进一步扩大预约办税的范围,在纳税人办税高峰时段大力推行预约办税,提供网上、掌上等多渠道预约服务,合理平抑办税高峰和低峰,充分利用不同时段的服务资源,避免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无效等候。
13.实现跨地区经营企业涉税事项的全国通办。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跨省经营的纳税人可在异地就近办理涉税事项,有效节省纳税人办税的时间和成本。
14.推行电子发票。进一步推进发票无纸化试点工作,推动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使用,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缩短纳税人领用、打印、验旧纸质发票的时间。
15.丰富缴税方式。推进缴税方式多元化,除传统方式外,加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技术支撑,推行多种缴税方式供纳税人选择,进一步便捷缴税。
16.自助办税设备“进区入社”。充分利用银行、社区、街道等网格化网点,在银行自助服务区和街道办事处等地配置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设备,便于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就近办理涉税业务。
17.委托第三方代开发票。确有需要或者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委托邮政等机构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代开发票业务,缩短办税时间。
18.精简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进一步精简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和资料,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再报送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19.简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证明材料。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无需纳税人提供从境外合作方取得的建筑工程证明材料,减轻纳税人资料提供和证明开具的负担。
20.简化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印发)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精简其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无需逐一提供全部旅游客户在境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减轻纳税人资料提供和证明开具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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