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6日 穗水函[2010]675号
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做好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10]69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上半年专业批发企业缴纳堤围防护费标准函告如下:
一、凡2009 年度经市水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按“专业批发”标准(年营业销售额0.5‰)缴纳堤围防护费的企业(以市水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穗水[2010]5号及穗水[2010]41 号文公布的名单为准),如2010年上半年(1一6月)营业销售额达到1000 万以上的,2010年上半年可暂按“专业批发”标准(营业销售额0.5‰)计征堤围防护费。
二、上述企业待2010 年底经市水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2010 年全年实际经营情况,多退少补缴纳堤围防护费。
此函
广州市水务局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