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11-14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所得税处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2〕445号)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粤国税函〔2012〕668号)文的有关精神,现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经管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开展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加自查的纳税人范围
参加自查的纳税人范围为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以及总、分机构全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不在本次自查范围之内。
二、纳税人自查的内容
纳税人自查的内容为2011年(税款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总机构应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广州》(见附件),分支机构应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广州》。
三、纳税人自查的方式
本次纳税人自查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纳税人登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如实、准确填报相关自查表。纳税人对提交的自查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操作指引详见附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事项受理操作手册(纳税人版)(汇总纳税企业自查表录入)》)
四、纳税人自查的时间要求
本次自查工作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19日,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自行在线填报相关自查表,并完成网上提交操作。
五、其他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员联系。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广州.doc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广州.doc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事项受理操作手册(纳税人版)(汇总纳税企业自查表录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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