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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优惠备案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1:10:19 点击率: 3621

一、标题: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优惠备案流程
二、业务概述: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 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报。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九、办事程序:
暂时没有内容!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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