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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文化企业优惠审批办税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1:10:59 点击率: 7163

一、标题:
新办文化企业优惠审批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四、办理部门: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七、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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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九、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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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告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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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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