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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7:16 点击率: 5734

一、标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业务概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
四、办理部门:
征收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七、办理地点:
征收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九、办事程序: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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