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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0]37号:向地方红十字会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10-06-25 09:02:13 点击率: 2996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文件,文件明确,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那么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是否也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样的捐赠才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里,企业和个人在献爱心对外捐赠时选择的捐赠对象就极为重要,只能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才能在税前扣除。

  符合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具体规定的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文件分别就是否需要进行社团登记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规范。无论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下称需登记社会团体),还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下称不需登记群众团体)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对需登记社会团体要符合如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对不需登记群众团体要符合如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经资格申请程序才有税前扣除的资格。

  对需登记社会团体需经如下程序:

  (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基于上述程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文件公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8年度66家、2009年度3家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而各地省级税务机关也依各自的权限公布了当地的名单。

  对不需登记群众团体要经如下程序: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这样的规定比需登记社会团体的规定更加严格,对不需登记群众团体,即要求是名单内,且要求是所属年度名单内。

  而对于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虽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但因目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被批准进入名单,因此无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目前各地公布的名单中均未包括地方性的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企业和个人在对外捐赠时应特别注意这一点,对当地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的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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