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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17年批次)名单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7〕89号

——更新时间:2017-09-20 04:49:44 点击率: 3710

工信部联企业〔2017〕89号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定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17年批次)名单,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等17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二、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 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取得免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按规定对免税资格复审合格后未满2年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四、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价廉、质优”的服务。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偷税、骗税,或者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物资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政策的执行,对所辖区内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服务业绩、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测评,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做好相关工作总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服务情况、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工作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17年批次)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8月25日  


 

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17年批次)名单 
  1.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 
  2.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4.苏州中纺联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昆山市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6.浙江方圆电气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7.福建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 
  8.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 
  9.滨州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10.滨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1.成都天河中西医科技保育有限公司 
  12.成都三方电气有限公司 
  13.甘肃省轻工研究院 
  14.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 
  15.新疆建筑材料研究院 
  16.宁波汽车零部件检测有限公司 
  17.宁波中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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