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附件2)、《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附件3),现予以发布。同时,就有关报关单填制规范明确如下: 一、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货物暂时进出境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一)“监管方式”栏: 应当填报“暂时进出货物(2600)”或者“展览品(2700)”; (二)“标记唛码及备注”栏: 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应当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如:暂进六,暂出九; 2.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填报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日期,期限应当在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如:20180815前复运进境,20181020前复运出境; 3.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向海关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的,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号,如:<海关审核确认书编号>,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为英文半角;无此项目的,无需填写。 上述内容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依次填报,项目间用“/”分隔,前后均不加空格。 二、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货物复运进境或者复运出境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货物办理过延期的,应当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报《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的海关回执编号,如:<海关回执编号>,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为英文半角;无此项目的,无需填写。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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