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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个人所得税篇(下)

——更新时间:2009-12-17 12:09:31 点击率: 4539
    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在性质上更像一个征管性文件,主要是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如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其核心精神就是提出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要实行税收审核前置原则,这就和房屋转让实行纳税前置相似,他有利于加强税务机关对于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监管。这些内容,纳税人只要有些概念性的了解就可以了。

  对于这个文件,我们需要关注一下两个重要的规定:

  第一、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也就是说,如果个人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按每股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份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这个数字核定征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其实质意义上就是个人出现平价或低价转让时,税务机关将企业账面未分配利润视同分配将税收在转让时征掉。如果企业留存收益为负,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一般能得到税务机关任何。

  第二、明确了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地点。285号文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也就是说,个人股权转让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不能回其户籍所在地或其他经常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五、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明确,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六、三种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9号规定,对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69号)规定,对第五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43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主要是一个管理性文件。

  具体内容大家不需要过多关注,大家只要知道我说的一个大概意思就可以了。由于总局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上已经在全国很多地方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既企业应在每个月将其发放工资的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信息(包括需要纳税和和不需要纳税的)通过软件上传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企业在申报表中反映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数额应该和企业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工资数额相等,否则就会出现少缴个人所得税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这个就是该文的目的。当然,如果你所在的当地地税机关没有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这项工作就无法开展了。

  这个也就意味着,如果企业所在地已经实行全额全额申报了,企业要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申报,即使员工收入不需要缴税,也要纳入全员全额申报,否则次年税务机关在进行比对时会发现问题。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这两个数字完全一样。因为涉及年终奖等跨年度工资,个人所得税是按收付实现制,而企业所得税对于工资是按权责发生制扣除的,因此,这两个数字并不一定完全一样。

  八、亚运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对于2010年广州第16届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2011年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运会)和2009年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冬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是:

  对参赛运动员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九、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针对今年大企业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政策问题,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第033号),其中第二条主要涉及的就是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信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两个政策,提醒企业注意的就是,这个文件只是涉及本次大企业税务检查的一个规定,并不适用所有企业。因此,企业能否按这个政策执行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据了解,部分地税机关是不执行这个文件规定的。有些有地方的特殊政策。

  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问题

  具体规定见文件。但总的一条就是,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都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应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金融企业展开展业务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税收问题

  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

  该条规定不尽合理,具体如何执行,比例如何文件也没有规定。因此,该问题企业还需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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