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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地税部门详解企业年金个税缴纳

——更新时间:2010-02-11 08:53:19 点击率: 4490
   「编者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我市一些企业误以为企业年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曾被地税部门查实后补税和罚款。国家税务总局也于不久前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了企业年金个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再次引起我市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高度关注。为此,本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介绍相关热点内容。
  
个人和单位缴费的企业年金均应缴税
  据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介绍,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例如: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此外,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税。
  个税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发展
  地税有关业务负责人进一步说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
  但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晚,还属于初步建立阶段,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此次明确其征收管理的办法,在考虑调节收入分配的基础上,还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例如: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税款,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另外,将企业缴费区别于正常工资、薪金单独计税,也便于为中途退出年金计划的职工办理退税。
  但是,地税部门特别强调,对个人取得企业年金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仍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企业缴费年金不能归属个人可予退税
  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如个人中途离职等原因,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税可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经核实后,予以退税。
  企业年金缴税历史遗留问题有说法
  对2009年12月9日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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