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差旅费中的市内交通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更新时间:2014-08-18 04:47:34 点击率: 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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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中的相关规定,对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请问取得此项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企业以现金发放给员工的交通费,应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