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个人所得税常识

购得单位低价房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09-10-13 10:40:40 点击率: 4176
    根据财税[2007]13号文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门,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注:不包括住房制度改革期间个人按房改成本购房),并比照全年一次奖金的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确定职工个人的差价部分所得之后,将差价部分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