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个人所得税常识

个人向汶川震区的捐款是否要作为“年所得”进行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更新时间:2009-03-31 11:01:20 点击率: 3764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十种免税所得相比,少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因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所得项目,应包含“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所以,虽然个人向汶川震区的捐款可以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但在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中要作为“年所得”申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