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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技术服务费突增涉税谜团

——更新时间:2016-03-15 03:12:14 点击率: 2744

案例

近日,广西来宾市国税局在对外付汇备案资料复核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利息所得非居民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以支付技术劳务费名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造成少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通过四次约谈纳税人,并进行税法宣传后,企业通过自查补报,补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04.69万元、增值税33.63万元,合计338.32万元。

分析

该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工作人员在对全市2014年对外支付备案资料进行例行复核过程中发现,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A公司)技术服务费突增,对外支付频繁且金额较大。其中一份合同引起了工作人员的关注。该合同是A公司与其法国某关联集团企业(B公司)在合营之初签订的技术协助协议,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技术协助、知识、系统、方法、工艺和经验,包括信息技术,以及境外关联公司建立和管理生产业务,尤其是在产品生产加工方面的具体专有技术等,并按营业额的3%提取技术服务费。合同中特别提到,技术的专利以及技术改进后的专利属于B公司所有,即使是在A公司的要求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配合下完成的技术改进。同时,合同还规定了大量的保密条款。

工作人员在深入研究合同后意识到该合同名义上是技术协作协议,实质上具有特许权的性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与支付技术服务费在税收上有什么区别?按税法规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而支付技术服务费,一般采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25%税率的方式计算扣缴税额。在本例中,支付技术服务费应代扣代缴7.5%的企业所得税,与10%相差2.5个百分点。随后,该局以税法宣传和税源调查的名义与A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并向A公司了解该合同的具体执行情况。约谈中了解到A公司没有相关研发机构,在技术上依赖于法国集团总部,但境外关联B公司很少派员到境内提供劳务。这让工作人员更加肯定该合同实质是专有技术许可使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于是,该局向A公司进行宣传解释,但境外关联公司却提出异议,并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协商谈判。

谈判前,该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工作人员认真梳理了税法以及协定待遇中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规定。在协谈中,该局和企业税务顾问进行了交流,并提出有力的证据和依据,耐心向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宣传和解释有关税收协定方面的规定。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协商谈判,该税务顾问最终认同合同性质为特许权使用费,但又提出法方派人员常驻企业进行指导服务,并构成常设机构,申请享受中法税收协定的营业利润条款。为此,该局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进行佐证,如构成常设机构的,要求企业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进行划分,如企业不能准确划分的,将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最终,企业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证明构成常设机构,依我国税法规定补缴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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