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涉及个人所得税强制执行的税法条款仍有欠缺,应尽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涉及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强制执行立法,以增强税法的公平性,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
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的对象,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扣缴义务人。如果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论是作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当其未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时,税法既没有授权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没有授权税务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如果法院受理了自然人的税收强制执行案件,会面临税法依据不充足的问题。
建议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增加自然人税收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将自然人列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范围,并明确有关部门在履行自然人税收代扣代缴义务、配合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与税收保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同时,应明确税收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应缴税款的核定、责令限期缴纳(催缴通知)、发出税收强制执行预告、听取自然人申诉程序和强制执行权的限制措施等内容。其中,强制执行预告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的欠税数额、纳税人申请正常程序听证的权利、与财产扣押和出售有关的法律规定、扣押和出售财产的相关法律程序、对扣押和出售措施的行政复议渠道及程序、纳税人避免强制执行的可能途径(如申请分期缴税等)、财产赎回及留置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财产赎回及留置解除的相关程序等。
此外,应明确对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时间,如应缴税款核定可自纳税申报日起,3年内予以核定,征收税款则可在税收核定后的10年内进行,超过法定时效就不得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在税收核定后的60日内,向纳税人下达催缴税款通知,明确告知纳税人的欠税数额及缴清欠税的期限;纳税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21日内缴清税款,如果纳税人逾期未缴,则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正式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30日前,可再次通知纳税人,预告税务机关即将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并应将强制执行预告直接送达纳税人。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地税局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