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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税制要素 谨慎适用税法

——更新时间:2015-09-10 11:03:40 点击率: 4862

    由于原工程承包合同价款10000万元未包括甲供材营业税,因此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工程收入123.71万元,乙方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123.71万元。乙方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23.7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23.71万元

    附件:建筑业发票记账联。

    摘要:甲供材营业税补记工程收入。

同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23.71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3.71(4123.71×3%)

缴纳分录(略)

甲方分录为: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123.71万元

    贷:银行存款123.71万元

综上,甲方建筑工程成本为14123.71万元,其中,4000万元钢材成本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0123.71万元取得建筑业发票。乙方主营业务收入10123.71万元,乙方营业税计税依据14123.71万元,乙方合计应纳营业税423.71万元(14123.71×3%)。由此可见,观点二正确。

2.股权转让款延期利息问题
       关于利息收入营业税及增值税的相关政策主要有:
     (1)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 》(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发生的利息,需要按照“金融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等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延期付款利息应当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延期付款利息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行为向购买方取得的延期利息收入,属于交易价格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如果是资金借贷业务,逾期利息收入或违约金,应作为利息收入的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本例是股权转让价款的延期利息,属于股权转让收入的一部分,由于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一笔借款合同,甲方同意将延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借给乙方并收取利息,相应地,财务上需将“其他应收款——股权转让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借款”,此后取得的借款利息,才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分析至此,观点三正确,不征营业税。

3.立约定金
     价外费用,顾名思义是指销售(或营业)收入之外的其他费用,如果没有销售(或营业)收入,则不存在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见,销售不动产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是以销售不动产为前提的。如果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最终没有发生,其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收入不符合营业税价外费用的概念,不征营业税。同样,如果出卖人违约向购买人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同样不征营业税。

值得一提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该文所说的逾期票证收入是指买票人未退票且航空公司未将机票出售给他人,视同航空公司已经提供劳务。这里不能将逾期票证收入理解为违约金或赔偿金。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4.履约押金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价外费用是《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反避税条款,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分解或隐瞒营业收入。从价外费用的定义可以看出,价外费用要么是代收或代垫款项,要么是归销售方所有款项,无论何种名义,该收入均不需退还给购买方。由于此押金到期必须退还给承租人,故此不属于“价外收费”性质,不征营业税。如果承租方违约,此押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则应于押金转为营业外收入时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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