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增值税涉税分析
表格四
粽子来源 |
涉税性质 |
备注 |
自制 |
视同销售货物 |
对外销售价格 |
外购 |
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
取得专票认证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
1.视同销售具体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存在争议的问题:送客户用于个人消费,自产的“粽子”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说能抵扣,因为视同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说不能抵扣,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不能进项抵扣具体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制粽子的账务处理:
(1)送单位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送客户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送退休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外购粽子的账务处理:
(1)送单位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应付往来款
(2)送客户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往来款
(3)送退休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应付往来款。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