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该公告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三、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四、该公告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
来源:省局纳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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