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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更新时间:2015-06-24 10:30:43 点击率: 2776

“我这几年在国内考察,看到有些地方的棚户区,十几万人挤在一起,密密麻麻一大片。同一个城市,这边高楼大厦,那边棚户连片。许多棚户区不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6月1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语气沉重地说。 
    按照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部署,会议提出了“三年行动计划”。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180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同步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水气热、通讯等配套设施。 
    会议要求,要加快审批,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加大政府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由县级财政直接发放到户,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推动市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并列入财政预算,对存在缺口的,可依法由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鼓励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市场化融资,支持加大信贷投放。加强工程质量和资金监管。 
    让住房困难群众尽早搬入新居,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通知所称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1)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2)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3)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4)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5)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6)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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