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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进行排污费改环境税的平移是不够的

——更新时间:2015-06-15 11:36:54 点击率: 4920

核心提示
    葛察忠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大体上是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费改税”平移,是环保税立法的阶段性成果,但这是不够的,不少具体问题,无论是税目和应纳税额的设置,还是环保税的归属和用途,都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和明确。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经济部主任葛察忠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征求意见稿》大体上是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费改税”平移,是环保税立法阶段性成果,但这是不够的,不少具体问题,无论是税目和应纳税额的设置,还是环保税的归属和用途,都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和明确。
    主要思路是“清费立税”
    《21世纪》:您如何整体评价《征求意见稿》?
    葛察忠:这是环保税立法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来之不易,不过与我的预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从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研究开征环境税”,至今已有近八年的时间,在财政部、国税总局、环保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努力下,《征求意见稿》终于问世。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它大体上是在2003年7月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础上,对现有的排污收费的类型和金额进行了“费改税”的平移,同时吸纳了2014年排污收费提标改革的新成果,体现了“清费立税”的思路。
    《21世纪》:为什么要对排污费进行“清费立税”?
    葛察忠:与税收手段相比,排污收费的强制性不够,影响政策本身效果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执法权限不够。《条例》规定了对于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而税务部门可通过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冻结纳税人的存款账户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性措施。
    其次是收费制度本身地位不高,加上部分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高,对排污收费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保护污染企业的现象依然存在,干预排污费的征收,个别地方甚至出台“零收费”政策,某些企业守法意识不强,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例如,有些地方出台了“零收费、零罚款、宁静日”等土政策,导致排污费不能足额核定和足额征收。
    不该将碳税排除在外
    《21世纪》:从税目设置来说,《征求意见稿》将碳税排除在外,对此您怎么看?
    葛察忠:目前,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理解的环保税主要是排污税,是一种狭义的环保税。二氧化碳在中国的法律中不属于污染物,且由发改委而非环保部进行管理。在国外的立法中对它处理也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如美国视之为“对公众有威胁”的准大气污染物,有的则将它排除在大气污染物之外。
    受制于整体立法思路,这次《征求意见稿》并未考虑碳税。但是财政部对开征碳税很积极,楼继伟部长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研究开征碳税。
    至于是否开征碳税,不仅要考虑在国内其与发改委主推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协调,还要考虑在国际上其对外贸和国际气候谈判的影响,然而,对这些问题,职能部门之间尚未达成共识。
    《21世纪》:您认为,碳税是否应该纳入《环境税法》?
葛察忠:考虑到气候变化与环境是相互影响的,因此应该将二者进行统筹考虑。如果要开征,要么由全国人大进行单独立法,要么放到《环境保护税法》当中。

鉴于单独立法的成本太高,我建议在《环境保护税法》中考虑碳税,可以设一个开放性条款,为以后进一步细化留下空间。但这么做的前提是,正在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首先要做出补充,解决一下二氧化碳的性质问题,将其作为准污染物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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