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了在雄震矿业出资前,风驰矿业的公允价值是17852万元后,我们就可以分析,如果雄震矿业只向风驰矿业出资4540万元,他实际只能取得多少风驰矿业的股权呢?
4540/(4540+17852)=20%
但是,实际情况是,雄震矿业取得了风驰矿业70%的股权。他为什么能多取得另外50%的股权呢。原因就在于雄震矿业向原三个股东额外支出了11134.5万元。虽然在公告上说的,这笔款项的支付是给这三个股东放弃认购增资的补偿款。但是,通过我们的税收分析方法来看,这笔金额的支付实际是因为唐泉、唐纯和唐德仁在公允出资情况下,将其被稀释后的80%股权中的50%转让给雄震矿业公司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
税收处理结论:
所以,我们看到,雄震矿业如果增资是公允的(PE公允增资也是类似),我们对于原股东持股比例从100%下降到80%这个环节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实际原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只有30%。此时的原因何在呢,就是应为雄震矿业向他们支付了11134.5万的补偿款。因此,对他们从80%——30%这部分股权比例的变动,且实际取得了转让收入,才应该按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11134.5万元
股权转让成本:413万元(660*5/8)
通过公告内容分析,增资后风驰矿业注册资本是2200万元。雄震矿业出资4540万元,3000万进了资本公积,所以1540万增加了注册资本。因此,风驰矿业原注册资本是660万元。
这三个股东在雄震矿业增资后,实际持股比例应该是80%,此时计税基础仍是660万。实际持股比例为30%,因此他们转让了一般的股权给雄震矿业。
唐泉、唐纯和唐德仁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134.5-413)*20%=2144万元。
这样,我们也可以知道,雄震矿业取得的风驰矿业20%的股权是投资4540万元取得的,其另外支付11134.5万元取得风驰矿业50%的股权。因此,雄震矿业取得风驰矿业70%股权的计税基础应该是1567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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