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对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明确,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情形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明确,满足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区,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四: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政策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局[2018年第12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六:《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早在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
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取而代之的是“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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