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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政策汇编(二)

——更新时间:2016-07-06 10:21:41 点击率: 8402

一、重要提醒:

1、自2016年起广州市房产税纳税期限调整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自2016年起,广州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2、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认证纳税人在广东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相关操作的重要提示

取消认证的纳税人在广东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需抵扣的发票进行勾选后,要点击确认后才能传送到认证系统,且当日确认的发票数据于次日方可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1号窗)下载认证结果。

由于新版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在纳税申报后不得再进行勾选确认操作,若进行勾选确认操作,这部分勾选确认的发票将无法纳入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中,也不能参与下期申报抵扣(如纳税人于本月10日进行纳税申报,若本月申报期为15日,那么纳税人在10日-15日都不得再进行发票的勾选确认操作,否则这部分发票将无法纳入本期以及下期的申报抵扣数据中)。

为避免损失,请纳税人确认当期所有发票全部勾选确认后,再进行本期的纳税申报。


3、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将被清理  工商企监字〔2016〕97号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要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清理工作的对象是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

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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