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
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
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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