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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国前三季度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介绍(上)

——更新时间:2009-11-18 11:59:55 点击率: 3974
    进入2009年以来,为了应对世界经济危机所带来的影响,近期我国政府对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频繁,其目的在于强化征、退税衔接管理,积极扶持出口企业走出困境,以拉动国内经济的迅速回暖。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有以下内容调整。

  一、三次相继上调出口退税率

  自2009年以来,我国已3次上调出口退税率。2月,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自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等3325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到15%。4月,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自4月1日起,将CRT彩电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将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将车辆后视镜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锁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次氯酸钙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共计上调了3802项出口商品退税率。6月,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自6月1日起,将罐头、果汁等深加工产品由13%提高到15%;将玉米淀粉、酒精由0%提高到5%,将合金钢异型材、冷轧不锈钢等由5%提高到9%;将箱包、鞋帽等由13%提高到15%;将部分塑料、陶瓷、玻璃由11%提高到13%;将剪刀等小五金制品由5%、11%分别提高到9%、13%。出口退税率的档次由调整前的0%、3%(用于小规模企业)、5%、9%、11%、13%、14%、16%和17%九档,调整为0%、3%(用于小规模企业)、5%、9%、13%、15%、16%和17%八档,取消了11%和14%两档出口退税率。

  二、调整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时限

  自2009年4月1日起,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如果无法实现应当在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后,可顺延一个季度办理;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出台对外修理修配飞机退(免)税政策

  出口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计算以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如果企业使用保税进口的料件,应如实申报所耗用的金额,并在当期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中扣减。同时,政策还明确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海关签发的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报关单、对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发票、维修工作单、外汇收入凭证以及其他凭证。

  四、明确了向我国提供外贷的国家及机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9]256号)明确了向我国提供外国政府贷款的28个国家和机构范围,包括:德国促进贷款、法国开发署贷款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在内的,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可以享受退(免)税政策。对超出规定范围的中标项目,一律不得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不予办理退(免)税。

  五、补充老长贸合同按原退税率申报退税的规定

  对因以下三类情况发生变化的,准予还按原退税率执行老合同: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由于外方原因,下调价格导致所签订合同执行金额不足1亿元,或下调价格,但合同执行金额仍在1亿元以上的,以及被迫中止出口合同的。二是应外商要求,改变包装物形态,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的。三是批准合同为母公司签订,实际进出口为其子公司的。

  六、升级出口退税审核及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系统

  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将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升级为V8.10版本,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升级为V8.0版本、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升级为V10.0版本、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升级为V2.0版本。本次升级主要调整了出口报关单中海关扩大数据项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适应的征收率。

  2、为了及时准确办理出口退(免)税,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电子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2.0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8号)明确,对于出口企业已申报退税但无信息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查询信息的申请要及时受理,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给出口企业。

  3、为了方便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税务机关可以使用纳税服务平台发送短信或者通过出口企业申报数据介质(数据光盘、移动硬盘、软盘等)以及电话通知、发送电子邮件等传递方式,无偿向其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以及税收风险等方面的友情信息提示,主要包括6项业务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提醒出口企业退(免)税的基本情况,即: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退税所属期、申报退税额;出口企业退税审核通过时间、退税所属期、审核退税额;出口企业退库时间、退库所属期、退库税额;二是信息提醒企业出口退(免)税存在的申报风险,即:出口以后未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且已接近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的申报期限的;虽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但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单证尚未收齐的;虽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但核销单尚未收齐的。以上提醒可以减少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风险,解决由于政策不熟悉或不正规操作导致的错误申报、逾期申报、代理证明逾期等情况的发生,便于加强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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