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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解读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更新时间:2014-01-20 04:56:15 点击率: 3380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后,其使用的发票应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为此公告对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进行明确。

  二、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发票使用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铁路运输行业由于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存在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告明确其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并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三、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税控系统使用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四、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开具货运专票规定

  (一)简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红字货运专票流程: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因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如同时符合“1、实际受票方拒收或者承运人尚未将货运专票交付实际受票方;2、发票联次齐全,实际受票方未认证发票”这两个条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直接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需提示的是:开具红字货运专票时应将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

  上述情形之外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流程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并将《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编号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需提示的是:不需打印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

  (二)为减轻铁路运输企业开票负担,公告明确其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货运专票“运输货物信息”栏中。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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