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2-06-01 08:59:38 点击率: 44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