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高校将学生公寓转租出去的行为并不符合文件规定,所以,利用学生公寓向非本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并按服务业中的租赁税目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以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另外,高校和培训机构还要就签订的合同缴纳印花税。
而培训机构除缴纳印花税外,还应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就住宿费和培训费分别按照5%和3%税率缴纳营业税,以及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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