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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期间应关注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0-08-27 02:41:53 点击率: 3017
    一、准确把握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根据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该条及细则中应当注意:

  (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在实施中,如何才算与“生产经营有关”;是否包含“间接相关”?如企业为了办公、职工培训、医疗服务而购入的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可抵扣范围。笔者认为对于这种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应根据相关的密切程度来判断,办公、职工培训主要是为生产服务,应归属于可抵扣的范围,医疗服务更倾向集体福利,应归属于不能抵扣的范围。对于专业的培训机构及医疗养老机构,其医疗服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企业用于自行建造厂房等不动产的货物(包括存货和工程物资等)所负担的增值税不能抵扣,需记入“在建工程”。

  (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注意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时间界定

  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签定固定资产购买合同,但增值税发票于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不能够在2009年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待遇。

  准确把握好以上两个界定非常重要。对公司而言,税收筹划(节税)是企业经营理性的选择。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合理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这就要求财务人员要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的时间和抵扣范围的界定,在纳税义务确认之前对相关经营行为事先筹划与合理安排,以达到节约税金支出的目的。对税务人员而言,如果没能正确理解,在税务稽查中就很难对运用这一政策时存在偷、漏税的纳税行为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严重影响国家的利益。

  三、适当细化相关科目

  增值税转型对允许扣除增值税的固定资产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制,不包括不动产和存量设备中所含的增值税款。这将导致:固定资产计价基础不一致;固定资产重估计价发生困难;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需进项税转出。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不予抵扣的情形的,纳税人应该在当月正确计算出应从增值税抵扣额中转出的税额。对此,建议增设相关明细账分别核算,如“固定资产——××设备(含税价)”、“固定资产——××设备(不含税价)”;“累计‘折旧——××设备(含税价)”、“累计折旧——××设备(不含税价)”;“应交税费——增值税(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应交税费——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等。
(1)增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明细账,将含税和不含税的区分开,为报表披露提供数据,给税务稽查提供方便。

  (2)增设“应交税费”待抵、已抵明细科目,将企业自己核算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与税务部门经审核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开核算。这可避免在实际操作时,给企业的会计核算、报表披露和税收征、纳带来不便。

  (3)增设相关明细账便于固定资产评估。当企业在发生重组、固定资产投资、捐赠以及非货币性交换等特殊行为而需要重新评估确认固定资产价值时,企业应就含增值税固定资产与不含增值税固定资产分别加以评估。由于企业在购入新设备时就已经分别核算了含税与不含税固定资产,因此在评估时可以按类来评估。

  四、适当披露会计报表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一方面固定资产计价基础发生变化,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减少,另一方面进项税抵扣范围扩大,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从资产负债表上看,固定资产减少,累计折旧减少,应交税金减少或银行存款增加(应交税金减少且银行存款增加)。从利润表上看,管理费用(折旧)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少,营业利润增加,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也增加。从现金流量表看,首先要新增加一个现金流出项目“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其数额为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其次“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的数额按入账的固定资产金额,不包括可抵的进项税;最后还应注意由于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程度不同,对“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投资活动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都有不同程度影响。

  由于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产生影响,而因信息的不对称,会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很难真实了解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如企业利润的增加、财务指标的变动是源于增值税转型还是源于生产经营水平的提高,还是两者兼有,这样就不便于外部使用者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因此,增值税转型期间,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的明细账对会计报表进行适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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