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迪爱生精细化学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日本DIC株式会社于1996年在中国设立的一家独资研发机构,主要致力于精细化学品的研发。根据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布的《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内外资研发机构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令”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令”),在今年7月1日至明年底前,进口研发设备时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研发设备时全额退还增值税。
有专家表示,115号文的出台不仅将有效减轻研发机构在增值税全面转型后形成的较重的税收负担,也让我国的众多内资研发机构在采购国产设备时获得了与外资研发机构一样的税收优惠待遇;同时,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也有望给国内的设备生产商带来更多的商机。
外资研发中心终于松了一口气
记者了解到,最期盼115号文出台的莫过于国内的1200多家外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是指跨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技术和产品研究机构。
为了吸引外资,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我国一直大力支持外资研发机构的设立和发展。1996年、1998年和1999年,我国多次出台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时,只要设备属于国家规定的免税目录范围,免征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但是,从2009年1月1日起,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我国实行全面的增值税转型,所有企业购买设备的进项增值税都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进行正常抵扣。同时,为规范税制,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由于外资研发中心并不销售产品,主要通过转让技术成果获得收入,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因此其采购设备时承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造成税负增加。同时,设备集中采购时增值税进项税规模较大而造成资金占用,外资研发中心资金成本相应增加。
虽然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初曾下发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之后执行什么样的政策一直没有明确,一些外资研发中心在是否继续购进设备和加大投入上犹豫不决。
青岛迪爱生精细化学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宫强告诉记者,为了保证研发活动的顺利进行,迪爱生每年都要采购400万元左右的设备。按照以前的优惠政策,公司每年的免税和退税额度接近100万元。而增值税政策调整以后,除了5%~20%的关税可以免缴以外,购进设备的增值税由于公司没有销项增值税而无法实现抵扣,公司每年要多负担80万元左右的增值税。“由于我们的经费主要靠总公司按提前做好的预算拨付,因此今年公司的资金显得格外紧张。115号文的及时出台,让我们终于松了一口气,今年下半年购进的近200万元设备不用再负担增值税了。”宫强说。
据了解,跨国企业为了降低研发成本,一般在多个国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而研发机构的主要成本包括人力成本和设备成本两项。专家表示,过去我国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自用设备的免税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从2000年以来不少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但今年上半年以来,这项政策的取消让很多外商投资企业产生了顾虑,以致上海、广东等地的一些外资研发中心有减少投资的现象。考虑到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吸引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平台,支持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有利于完善我国东部沿海省市的产业结构和外资结构,同时还能够为国内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因此,此次财政部等3个部门出台的扶持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将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外资研发机构的资金压力,解决其投资的后顾之忧。
内资研发机构获得公平的待遇
与宫强对115号文的感受不一样,青岛海信移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经理袁清林认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115号文对外资研发机构是一种政策上的延续,但对内资研发机构来说则是一项全新的政策——在采购国产设备上获得了与外资研发机构一样的税收待遇。
青岛海信移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青岛海信集团于2005年成立的一家独资研发机构,主要从事基于TD技术的通信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据袁清林介绍,增值税转型前,根据2007年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44号令和45号令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内资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是,对内资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国家并没有实行比照外资企业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袁清林告诉记者,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让内资研发机构在与外资研发机构的研发设计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直接给内资研发机构提升研发能力和国内企业创新技术和产品两个方面带来不利影响。
袁清林说,第一,由于外资研发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在进口研发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时都比内资研发机构拥有价格优势,易于购买到最好的设备。再加上优厚的薪酬,外资研发机构吸引了国内大量的高技术人才。比如IBM(中国)研究中心、SUN(中国)技术开发中心、诺基亚(中国)研究中心、微软(中国)研究院等外资研发机构基本上已经挖走了中国内地最好的电子和通信领域的专家。没有了人才和设备,内资研发机构提高研发能力就是一句空话。
第二,除了国家设立的公共研发机构,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研发成果一般在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转让,并不对外转让。外资研发机构更是这样,其研发成果全部交给其总部使用。其他公司或中国公司要想使用其研发成果,必须付出高额的技术转让费,而对于一些关键性的技术,中国公司即使付出高的转让费也买不到。这样一来,国内企业也就很难实现技术和产品的创新。没有自主的核心技术,国内很多生产企业只能充当跨国企业的代工厂,从“中国制造”中获取微薄利润。
专家认为,115号文的出台让内外资研发机构在购买设备税收待遇上实现了平等,对内资研发机构来说意义重大。袁清林表示,由于采购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增值税,海信集团正准备提高研发预算资金额度,支持海信移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明年采购研发设备,加大对时下最热门的TD通信技术的研发力度,争取在今后几年即将到来的3G热潮中获得优势地位。
国内设备生产商赢得政策性商机
“115号文明确了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的税收政策,实际上也给国内的设备生产商带来了巨大的政策性商机。”青岛市一家专门为各类实验室生产大幅面绘图仪的公司的财务经理表示。
这位财务经理认为,与其说115号文让内外资研发机构在采购设备方面实现了税收平等,不如说是消除了对国产设备的歧视政策,让国内设备生产商获得了与外国设备生产商竞争的价格资本。他说,增值税转型以前,内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不能像外资研发机构那样退还增值税,所以不少内资研发机构不愿采购国产设备。因此,他们公司生产的大幅面绘图仪销量十分有限。现在内外资研发机构一视同仁了,估计明年的销量会有较大的增长。
这位财务经理还告诉记者,根据115号文的规定,他们已将明年的销售对象锁定为各大高校和国家设立的科研院所。他说:“这些研发机构数量多,购买能力相对较强。但他们对政策的了解和知晓程度不够敏感,所以公司销售部门已经制订了详细的推销计划,并派人前往一些研发机构进行商谈。近期已有几家内资企业派人到公司看货,有的已经达成了购买意向。”他预测,由于115号文规定的优惠时间段为今年的7月1日至明年底,而2011年以后的政策并未明确。因此,一些研发机构可能会利用这个时间段集中采购设备。也就是说,国内研发设备的需求量可能会在明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青岛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明年我国的设备生产企业在销售方面应该会有一个比较好的预期。一是不少内资研发机构从降低成本的角度出发,将从采购进口设备转向采购国产设备;二是明年我国经济发展思路重在调结构促转型,企业要实现成功转型研发必须先行,明年各类企业的研发投入会有较大的增长,这会直接带动对研发设备的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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