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来水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原按简易办法6%征收,2009年开始应按何种税率缴纳增值税,是否和小规模一样统一改为3%?
答:原增值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2008年11月10日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并且条例规定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但贵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依据2008年11月24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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