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特征对企业营运能力的影响
——更新时间:2006-09-28 12:03:24 点击率: 4512
在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时,其计算公式中是用“(年初应收账款+年末应收账款)÷2”来表示“平均应收账款”的,这样计算有可能造成计算结果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相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如果是季节性经营,显然应收账款具有季节性,(年初应收账款+年末应收账款)÷2不可能表示真实的“平均应收账款”。例如,假设某企业只有第2季度经营,并且在第3季度可以把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则在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的年初数和年末数都为0,如果按照公式计算,则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为(0+0)÷2=0,应收账款的周转率为无穷大(意味着全部是现销),显然与现实不符。现实的情况是存在赊销,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为90天,周转率为4次。
(2) 大量使用分期收款销售,也会影响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的真实性。为什么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对应收账款周转率造成影响呢?假设某企业年初应收账款的余额为0,本年只有一笔销售业务,发生在1月20日,属于分期收款销售,销售额为120万元,约定每月1日收款,每次收取10万元,共计收款12次,到12月31日时,应收账款余额为10万元,在下年的1月20日全部收回。则按照公式计算的应收账款周转率=120[(0+10)÷2]=24,而事实上收回这120万元应收账款足足用了一年时间。也就是说,应收账款周转率的真实数据应该是1次。
(3) 大量使用现金销售会导致应收账款数额很小,按照公式计算出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很高,与事实不符。例如,假设某企业的销售收入总额为100万元,现销比例为99%,赊销比例为1%,并且赊销额需要180天收回,则实际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为2次,但是,按照公式计算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显然远远大于2,不能反映事实。
(4) 年末大量销售或年末销量大幅度下降会导致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变得很小,此时,再按照“(年初应收账款+年末应收账款)÷2”来表示“平均应收账款”显然不合理,据此计算出的结果也不能反映应收账款周转的实际情况。
存货周转率是反映企业营运效率的重要指标之一,用以反映企业存货周转的速度,是销售成本对平均存货余额的比率,即该指标一方面受企业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销货成本的影响,另一方面受企业一定时期期初、期末平均存货水平的影响,还受到季节性经营因素的影响。实际应用中有两种表示方式:一种表示为存货的周转次数,另一种表示为存货的周转天数。但这项指标的分析方法存在问题,如果不考虑实际经营过程,分析结论很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用公式计算的存货周转率指标反映的是以物流为基础的存货周转率,而不能反映存货资金的周转情况。根据存货周转率的计算公式(分析期存货销售成本÷分析期存货平均余额)可以看出,该指标是以物流为基础反映存货的周转效率,而不是以资金流为基础。原因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式分子中的分析期存货平均余额是根据存货账面余额计算而得,但账面是否付款、销售存货是否收款是不清楚的。因此,存货的数据只反映存货实体的静态情况,不一定反映存货实际占用资金的情况。第二,公式分母中的分析期存货销售成本是权责发生制的核算结果,只反映存货实体的动态(销售发出)情况,不一定反映销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情况。所以,仅以物流为基础反映存货的周转效率,可能被虚假的高效率的存货周转所迷惑,从而不能实现营运效率分析的有用性目标。
(2) 季节性经营企业的经营特点影响存货周转率。例如,某一个企业季节性生产的特点很明显,购入存货、生产产品、销售货物全部集中在第3季度,此时,年初存货很小,年末存货数量也不大,有可能计算出来的存货周转率很大,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
(3) 销售成本不能正确反映一定时期存货总周转额,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存货流转时都用销售成本核算。例如,企业销售原材料、用原材料投资、用材料抵债、非货币性交易时用存货换其他资产、企业将存货用于本企业的在建工程建设等,都涉及存货的流转,但不增加存货周转总额。可见以销售成本作为存货的总周转额,常常导致周转额低估,从而低估存货的周转速度。存货的周转速度加快,而存货周转率指标却不能做出正确反映,会影响管理者对存货使用效率的判断,使之不能准确制定存货的储备额,严重的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以上分析的这些影响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因素,同样会影响其他资产营运能力的分析。单纯利用公式和报表期初、期末数字,不考虑实际经营过程的分析,会导致营运能力分析结论不准确,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分析营运能力时,应将报表数字与实际经营过程结合起来,根据经营的特点对分析模型中的数字进行调整,力争使营运能力分析的结论符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