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消费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0-02-26 04:50:32 点击率: 4103
国税函〔2010〕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