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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更新时间:2017-06-26 05:05:20 点击率: 341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针对深圳市获批设立龙华区、坪山区2个行政区以及新增航城街道等17个街道的情况,现对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次调整不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变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通告》(深地税告〔2009〕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解读《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 
  根据我市最新的行政区划设置以及街道变更情况,我局联合市财政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由于我市获批设立了龙华区、坪山区2个行政区,全市新增了航城街道等17个街道,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通告》(深地税告〔2009〕4号)不再适用,需要重新发文进行修改。 
  二、《公告》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是如何调整的? 
  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没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是宝安区新增了8个街道,龙岗区新增了3个街道,坪山区新增了4个街道,龙华区新增了2个街道。调整情况详见《公告》附件《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 
  三、《公告》是否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此次调整不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变化。 
  四、《公告》对执行时间、废止文件有何规定? 
  (一)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5年。 
  (二)公告实施之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通告》(深地税告〔200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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