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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更新时间:2016-10-19 05:25:57 点击率: 1114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为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执行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三、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四、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五、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二)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

    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7.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8.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说明内容还应当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三)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资料。

    六、税务机关和企业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附件2),并附送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附送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二)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7.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8.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9.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0.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11.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企业关于不存在本条第(三)项所列举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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