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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总函[2016]267号

——更新时间:2016-07-05 03:03:11 点击率: 5436


《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

一、调查范围

(一)企业范围界定。所有企业纳税人,都在此次减免税统计调查范围内,包括已确认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和未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企业分支机构等也包括在内。

(二)减免税概念界定。减免税指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具体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欠税抵顶。其中,征前减免包括所得税加计扣除减免、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等;退库减免包括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返减免;不包括出口退税。 

(三)时间范围界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内享受的各项减免税。

(四)减免方式界定。此次调查的减免税具体分为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欠税抵顶三类。“征前减免”指未征收入库而直接减免的税款;“退库减免”指已征收入库但通过审批办理的退库减免,包括由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即征即退减免、税务部门其他退库减免和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退减免。

(五)税种范围界定。此次调查只涉及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不包括各种非税收入,也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税收。

二、表列项目解释

(一)“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按税务登记的相关内容填写,对2015年10月1日起新办理登记注册的纳税人按照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反映在“纳税人识别号”栏中;已完成税务登记但换用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仍按照原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所属行业(代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如企业有多个主营项目,则按其当期实际减免税数额最大的行业填列。

(二)“当期销售(营业) 额”为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当期利润总额”为税前利润,以上均从企业利润表产生。

(三)“当期应缴税金”和“当期实缴税金”根据企业财务数据填报。“当期应缴税金”指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当期实缴税金”指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包括缴纳以前年度欠税。表中“当期应缴税金”和“当期实缴税金”应分别根据国税、地税征管税种,加总后填报。

(四)本表“当期实际减免税额”指当期企业实际享受的减免税。其中“征前减免”指未征收入库而直接减免的税款(不含抵减);“退库减免”指已征收入库但通过审批办理的退库减免,包括由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即征即退减免、税务部门其他退库减免和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返减免等。已审批,但当期实际未退库(或抵减)的,不统计在当年年度内。

(五)“企业享受减免税起始时间”,指纳税人享受某项减免税政策的起始年度。如某项减免税政策的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年度为2010年起,而某纳税人从2011年开始享受这项减免优惠政策,则在该栏应填“2011年”(不填月份)。

三、填表方法

(一)《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由企业纳税人分户填报。若企业纳税由国税、地税共同管理,则需根据国税、地税所管税种,分别计算,分别向国税、地税机关填报。

(二)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填报《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时,应对照《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并根据所享受的具体减免税政策,逐项计算、逐项填报。首先,应确定所涉及的减免税税种;其次,确定该税种下所涉及的减免项目大类和小类,以及具体的减免税政策文号和减免代码;最后,根据具体减免税政策规定,计算后填报。

如某企业享受多项减免税政策,有的政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填报时,应分别计算以上各税种所涉及的具体减免税政策的减免税额,然后在《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的“项目”纵栏下分行逐项填报。

不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必须将调查表上半部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当期销售(营业额)”“当期利润总额”等信息填写完整(“电子邮箱”如果没有,可不填写),并将调查表交回主管税务机关。

(三)《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的“项目”纵栏,只需对照《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填写相关的减免代码,不需填写具体的文件名称或文件号。

(四)《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对现行减免税政策进行了列举,并在有关税种下分为若干减免税项目,供计算填报时参考。同时在每个税种的“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大类下,都设置了“其他税收优惠”小类,以备补遗。如果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政策未被列举,请将该减免税额填入相关税种最后一栏的“其他”项目中。

四、征前减免税额计算公式

为便于对征前减免税额的计算,现列举一些基本计算公式,供参考。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正常征收时

免征税额=免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同行业税负率(或全省平均税负)

2.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时

减征税额=货物销售额/(1+适用税率)*同行业税负率(或全省平均税负)-货物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货物销售额/(1+适用税率)*同行业税负率(或全省平均税负)-货物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0时无意义。

3.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税额=免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4.其他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优惠

减征税额=含税销售额/(1+3%)*(3%-2%)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优惠

减征税额=含税销售额/(1+3%)*(3%-2%)

(3)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优惠

减征税额=含税销售额/(1+3%)*(3%-2%)

(二)消费税

1.从价征收  

减免税额=销售额*税率*减免幅度

2.从量征收  

减免税额=减免数量*单位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

1.税额式减免方式下

减免税额=应缴所得税额*减免幅度

2.税率式减免方式下

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基本税率-适用税率)

3.税基式减免方式下对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免税所得,企业应按照25%或其他适用税率,一律转化为减免税额后填报。鉴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内容很多,有些政策文件是按行业甚至按企业下发的,难以一一把握,难以给出统一的计算公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由纳税人自行填报。

(四)营业税等地方税种

1.税额式减免方式下

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减免税额=应缴税额*减免幅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减免税额=减免计税依据*适用单位税额

2.税率式减免方式下

减免税额=计税依据*(基本税率-适用税率)

3.税基式减免方式下

减免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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